读刑法的疑惑笔记

仅将看不懂的放整理出来,再钻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节选不懂处):只有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不受追究,而不是不能追究。

  1. 为什么在领域外犯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 “才可以不受追究,而不是不能追究”是什么意思?

第八条【保护管籍】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 有没有什么样的犯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犯法而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是?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条件注释(根据疑问处节选):我国刑法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原则上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排斥绝对从新原则,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无限扩张。

  1. 虽然说这样的原则好像比较人道,可是这个样子会不会使得某些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意为与其报应刑定罪不符)惩罚呢?

  2. 此处非为疑问,表赞同:从旧兼从轻原则排斥绝对从新原则,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无限扩张。

  3. 此条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溯及既往,不能适用事后法”相矛盾?


第二章 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举例?

  2. 那么,“见死不救”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如果算,算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是视故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就即算已满七十五周岁也不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第二十六条(节选)【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出发。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条文注释(节选):需要注意的是,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主犯也并不都是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的,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只有一人构成犯罪,无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犯与从犯之分。

  1. 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区别是?

  2. 为什么在聚众犯罪中,《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难道其他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为什么他们不需要被惩罚呢?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为什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如“小偷公司”)的不以单位实施犯罪论处?


(未完)



评论
热度(4)

About everything except myself.

© Notebook of Yimi | Powered by LOFTER